如何“专项”核算承包地确权务工补助资金
时间: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本刊记者 周嵘 字号:【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近年来农村的一件大事,极受广大农民关注,中央、省等各级财政均安排了财政专项资金,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近日,记者跟随财政部、审计署组织的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专项资金核查工作组,走访了部分省,查看了部分乡镇、村组账目,发现一些村级组织在核算上级下拨的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专项经费时,存在发放超范围、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配合经管部门和测绘公司进行入户调查、实地指界等,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大都有村组干部或当地农民参与。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一些市县专门从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经费,直接下发到村组,用来发放村组人员的务工补贴。对于村级而言,要使用管理这部分资金,就必须准确理解三个问题,即“什么钱能花”“能发给什么人”“账该怎么记”?

  哪些资金可以用来发放村级人员务工补贴

  财政部于2015年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央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严格规定,各省也配套出台了省级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在中央和省级的资金管理办法中,都有“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的严格规定。因此,村级接受上级下拨的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时,应当询问清楚资金来源,若属于中央及省下拨资金,则只能用作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用于发放劳务费。

  为调动村组工作人员积极性,一些市县财政局专门出台文件,从市县配套资金中划拨部分,用作村组工作人员劳务费,这种做法不违反中央及省相关规定。如果资金明确来自市县配套,当地财政部门也出台了具体意见,则村级可以使用这些资金发放务工补贴。

  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务工补贴

  在确权登记颁证实际工作中,入户调查、查田勘界、政策宣讲等都需要有熟悉村情民意的人参与,特别是实地测绘时,更需要村级积极组织配合。广大村组干部、农民都为这项工作付出劳动,支付适当务工报酬无可厚非,但并非每个人都有资格领取报酬。

  笔者认为,村“两委”中已从财政领取工资的人员,例如村支书、村主任,不得再从确权补助资金中申领务工补贴。上级部门已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这部分人员误工、贡献做出了补偿,不宜重复体现在确权补助资金中。此外,村级主要干部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属于尽职,并不是额外劳务负担,不宜给予补助。

  对于未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其他村干部、村民小组长,以及广大农民群众,则应当从补助资金中支出部分,用以补偿他们的务工报酬和误工损失。

  农村土地确权务工补助资金应当如何入账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要求,村级应当做好确权务工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

  一是应当使用哪个科目核算?对于乡镇,确权务工补助资金核算比较简单。由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相关规定,在收到这笔拨款时,直接贷记收入,下拨给村级时则借记支出,最终实现零余额即可。

  村级收到乡镇拨入确权务工补助资金时,不宜使用收入类科目核算。一方面由于专款专用的规定,另一方面确权务工补助资金并未直接给村级带来经济效益,出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考虑,笔者认为使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更为合理。村级收到乡镇拨入确权务工补助资金时,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支付务工报酬时,则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及二级明细,贷记“内部往来”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是应当附上哪些原始凭证?为证明发放对象真实可查,应该将发放对象花名册、发放金额明细、领取人签字等证明材料附在记账凭证后,并附上务工清单,列明务工时间、人员、事项等。

  若采用通过银行转账打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的,则应附上银行转账凭证和接受转账“一卡通”卡号、金额等信息。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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