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经常发生有关单位或个人,尤其是本村在外事业有成人员,为了回馈家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种捐赠。对这一部分业务的会计核算很不一致,本文进行一下归纳。
捐赠不会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金。捐赠一般包括政府、社会团体、个人的赠予,捐赠不属于捐赠人投入的资本,捐赠人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股份,也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情况承担责任;捐赠不一定会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捐赠,一般包括捐赠资产和捐赠资金。捐赠资产一般会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捐赠资金不一定会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因为捐赠的资金可能用于一些生产或公益活动,作为费用支出了,没有形成积累。捐赠资产和捐赠资金这两种捐赠方式的会计核算是不一样的。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资产的业务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资产,一般会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在会计核算上应表现在“公积公益金”的增加上,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或牲畜资产、林木资产、库存物资等)”,贷记“公积公益金”。举例如下:
【例1】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渠,本村农民企业家贾某捐赠一批水泥,市场估价2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水泥 200 000
贷:公积公益金 200 000
【例2】本村农民李某牵头兴办的畜牧养殖合作社,捐赠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奶牛10头,所附发票价格8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牲畜(禽)资产
—产役畜—奶牛 80 000
贷:公积公益金 80 000
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资金的业务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资金,不一定会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如捐赠资金用于街道清扫、村民娱乐活动等,一般不宜直接计入“公积公益金”科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捐赠,一般捐赠人都规定了资金使用方向,就是说,此款有专门用途,因此应该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专项应付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财政或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社会团体、个人拨入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专项资金。“专项应付款”科目是负债类的一个过渡性科目,属于负债类的会计要素,一般不进入当年的收支决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资金,在使用中形成和不形成资产,其会计核算是不一样的,分别举例如下:
【例3】村民张某捐赠本村硬化村级道路资金10万元,款项收到存入银行,会计分录为:
(1)收到张某硬化村级道路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
—村级道路捐款100 000
(2)村集体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村级道路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3)工程验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村级道路
100 000
贷:在建工程—村级道路
100 000
(4)村民张某捐赠本村硬化村级道路,形成了固定资产,增加了村集体积累,按拨付资金作结转,应转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公积公益金:
借:专项应付款
—村级道路捐款100 000
贷:公积公益金100 000
【例4】北戴河区某城中村号召村民创城捐款,该村共收到村民捐赠资金10万元,款项收到存入银行,会计分录为:
(1)收到村民捐赠资金: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创城捐款
100 000
(2)用村民捐赠的创城资金进行垃圾清理、清扫街道、街道美化等支出:
借:专项应付款—创城捐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不计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按照现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所获的经济利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时期生产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一般包括利息收入、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不是由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成果,因此一般不应作为收入核算。如果把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计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会虚增村集体的收入,不能客观反映村集体的实际经营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还是一个公益性的组织,不是企业组织,参照事业单位把接受捐赠在“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也应该在前述的相应科目核算,而不是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农村经济管理站、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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