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村换届选举中,存在卸任村组会计拒不交账的问题,在个别地方甚至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影响农村的稳定,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由检察机关对会计进行传唤谈话,责令其交出账目。但由于村组会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不交账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并未构成犯罪,故此种观点明显不妥。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村组会计是中共党员,可以由纪委查处,但对于非党员会计,纪检监察机关也无能为力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由法院进行处理。在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受理。因为村组会计拒不交账属于村组内部行政事务,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或财产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村组会计交账的决定,如果会计仍拒不交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此种方法比较简便易行。第三种观点认为,村组可以对拒不交账的会计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观点分歧较大,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在此谈点个人看法。
1.村组和会计之间是否是平等主体及要求会计交账是否是民事关系的问题。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机关。而村民小组是农村集体经营的一个层次,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从法律上讲,村委会属于法人,村民小组属于非法人组织。而村组会计是依村组内部行政程序被任命的,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在会计任职期间,如果进行村务公开让其交账,则属于带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内部行政关系,会计和村组之间不是平等主体。内部行政关系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如对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务任免不服就不能起诉,因为二者主体不平等。但村组却又不是行政机关,不仅其本身不能做出行政决定,也不能由乡级政府做出责令交账的行政决定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乡政府与村组会计之间不存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交账与否属于村组与其会计之间的事务。乡政府可以对公民建房做出行政决定,就是因为乡政府具有对村民建房的行政管理的职责,而村组账务问题不属于乡政府直接管理的范畴。故对现仍任职的会计,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村组可以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如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撤消其会计职务。
2.在会计撤职后,仍不交账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计交出账目。账目体现一定的财务关系,都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即账册。账册可以作为诉讼标的物,只不过是特定物而已,因其内容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解除会计的职务后,村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计交出账册,属于给付之诉。只要会计能交出账册,诉讼目的也就达到了。由于会计被解除职务,也就不存在内部行政关系了,会计等同于一般公民,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就像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就可以就侵占单位公房向法院起诉原职工,而此前只能按内部行政途径进行处理。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村组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只限于交出账册,不能对账目本身的合理性、有效性等行政问题进行判决,因为这已经超出了民事审判的范围。
所以,笔者认为对村组会计拒不交账的处理,应当区清楚情况。在未解除其职务前,只能通过内部行政途径解决;在撤职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村组会计拒不交出印章之类问题同样可以按此原则处理。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受理,但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