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的个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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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一般指什么

  无论在财务制度上还是在税法上,针对所有单位,差旅费和工作餐费没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或定义,笔者找到了相关的内容如下:

  1.《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1〕173号):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2.《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09号)(该文件已经失效,但概念可以参考):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易于接受的概念:差旅费,泛指因公(单位)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工作餐费,泛指用于为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现行对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规定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对(国税发〔1994〕89号)进一步明确: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何妥善处理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很显然,工作餐费作为一种单位提供的就餐福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 差旅费问题

  单位的差旅费一般采用据实报销、“半包”报销(一般是路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日固定标准报销)和“全包”报销(即按日固定出差费用总费用报销)。据实报销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实行“半包”和“全包”报销中,对“包干”补助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或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则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针对难以据实报销的差旅费,单位需建立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不应借此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

  2. 误餐补助问题

  误餐补助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采用定额(即每餐补助标准)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仅原则性规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单位应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不应借此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3.个人(或者部分人)大额发放、人人有份发放、临时性发放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易被认定为以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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