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借款是指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各项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短期借款一般具有数额较小、偿还期限较短、利息较少的特点。与短期借款相比,长期借款一般具有金额大、偿还期限长、利息较多的特点。
一、短期借款的会计核算
短期借款是指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融资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一般为满足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为成员提供服务的需要,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
为详细反映和监督合作社短期借款的取得、使用和偿还情况,合作社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借方登记归还短期借款的金额,贷方登记取得短期借款的金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该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合作社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实际归还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归还短期借款时,按实际归还的本金,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例1】2015年1月1日,某合作社向某信用社贷款1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4%,到期还本付息。编制会计分录为:
(1)取得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10 000
贷:短期借款—某信用社
10 000
(2)2015年6月30日,短期借款到期,合作社用银行存款还本付息时,应支付利息为:10000×5.4%×6/12=270 (元)
借:短期借款—某信用社
10 000
其他支出—利息支出270
贷:银行存款10 270
二、长期借款的会计核算
长期借款是指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一般来讲,合作社是为满足重要项目建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为成员提供服务需要而借入款项,以及一些项目配套借款等。
为详细反映和监督合作社长期借款的取得、使用和偿还情况,合作社应设置“长期借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借方登记合作社归还以及核销长期借款的金额,贷方登记合作社取得的长期借款的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该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按实际借入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按本期应计提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合作社偿还长期借款时,按实际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时,按实际偿还的利息金额,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如发生无法偿还的长期借款时,经批准核销后,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例2】2013年1月1日,某合作社向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并已存入银行账户。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每年年末偿还一次利息,到期时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编制会计分录为:
1. 取得长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 000
贷:长期借款—某信用社
100 000
2. 2013—2016年,年末计提贷款利息时:
每年应提利息为:100000×6%=6000(元)
借:其他支出—利息支出
6 000
贷:长期借款—某信用社
6 000
注:如果贷款合同约定按月付息,合作社按月计提利息时:
每月应计提利息为:100000×6%×1/12=500(元)
借:其他支出—利息支出
500
贷:长期借款—某信用社
500
3. 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银行存款支付贷款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
—某信用社6 000
贷:银行存款6 000
4. 贷款到期,合作社用银行存款归还贷款本金及2017年度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某信用社
100 000
其他支出—利息支出
6 000
贷:银行存款 106 000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新县农业局经管站、江西省峡江县农业局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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