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看农地金融业务拓展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周锋荣 字号:【

  在利率市场化、城市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为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开始拓展农地金融业务,丰富了支农产品体系。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经营实体,追求利润、降低风险是本性,对于拓展农地金融业务的风险有自己的考虑。

  一、金融机构的担忧

  1. 缺乏完善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大范围、跨地域的土地产权流转市场没有形成,大大降低了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性,不利于培育活跃的土地产权流转市场。缺乏有效的农地流转机制,贷款偿还缺乏硬性约束,承包户往往缺乏按期偿贷的积极性,导致投放于农地上的贷款难以如期收回,可能形成大量不良贷款,从而严重制约了农地金融的发展。

  2. 缺乏公平科学的农地估价体系。科学评估农地价值方面,国内无论在行业经验,还是专业人才方面,都处于空白阶段,缺乏全国统一的农地分等、定级估价体系,对农地估价的探索主要集中在对农用地整体价格的评估,对土地追加投资后单块土地价格的评估却少有研究。这导致了对农地价值的评估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3. 农业保险缺位。由于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加之现有保险机构日益注重商业化经营,大多不愿涉足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农村金融机构对以农地使用权抵押进行放贷的农地金融模式存在较大顾虑,存有“惜贷”行为。

  4.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地流转的信贷业务很少,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部分省市在试点地区进行金融创新,如抵押贷款、土地债券、土地银行、农地信托业务等,但难以推广。农村金融机构和农地金融服务品种过于单一,很难满足农地流转的需求。

  5. 农地金融风险管理不力。对借款人经营能力的审核不足,没有注重加强贷后管理,专项监测不到位,对贷款违约的处置不及时,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农地金融业务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政策,难以覆盖市场价格波动和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

  二、促进农地金融业务发展的思考

  加快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是当前的一项热点,各地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此前景也比较看好,很多股份制银行都尝试推出基于农村“两权”抵押的专门贷款产品。为促使农地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笔者建议:

  1. 积极拓展农地流转市场。积极支持土地经营、融资、咨询、评估等中介组织的构建,建立土地经营公司之类的土地交易平台,形成一个区域性的农地流转交易场所,成为农民和开发者发布和获得农地流转信息的平台;大力推广“期货农业”,即农业订单+期货交易,最大程度地规避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土地流转交易所,发挥自身拥有的农民客户资源广泛的优势,开展信息代理交易业务,实现农地在各地土地交易市场的集合、批量交易,将农地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信息予以公开,对供求双方给予“配对”;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机制,打破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传统空间禁锢,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跨村流转;增强农地流转的法律效力,将农村土地流转写入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护农地流转不受非法侵害。

  2. 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农地价格评估体系。加强农地地籍调查,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构建科学的农地等级体系。结合农地自身的属性、生产周期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改进,制定符合国情的农地价格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根据全国估价体系和本地实际经济状况,对土地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好农地流转价格,为农地抵押贷款提供依据。建立包括流转土地基准价格、评估价格和交易价格等信息在内的流转土地价格信息登记册,反映流转价格变动态势,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及时公开发布。建立全国统一的流转土地价格动态监测体系,设立地价评估委员会,积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探索风险分散的有效途径。建立农地评估专业人才培训及资格认证制度,不断提高评估业的准入门槛与专业评估人员的自身业务素养。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支持国内评估机构参与农地评估业务。

  3. 加大农业保险建设力度。从当前的实际来看,首先要解决开发农业保险资源的问题,可由财政牵头,建立农地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在省级、区县分别建立“两权”抵押融资业务损失及再担保机制,对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扩大财政补贴。结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特点,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服务,研究开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身定做全方位的一揽子保险产品和服务。着眼整合农业保险与银行信贷、产业链融资等金融资源,拓展“农业保险+贷款”的模式,发挥综合金融协同效应,吸引社会资金向农业农村流动,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4. 完善农地金融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审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潜力,核定贷款金额。根据客户的生产周期,核定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强化贷后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档案,定期进村入户回访、实地查看,保证抵押权利真实有效。加强抵押农地经营权的后续价值评估,当抵押价值明显下降时,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提前归还贷款。加强对贷款农户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对贷款违约及违约后的承包经营权,要进行及时、稳妥地处置,尽可能使被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对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专项监测,当不良贷款比例超过3%时,要暂停此类贷款发放,待风险化解后再恢复发放。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余干县支行)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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