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之“特别关注”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陈明刚 字号:【

  近年来,山东省禹城市积极探索“审管分离、以审促管”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新模式,把审计职能从经管站分离出来,建立独立审计站,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常态化”审计。作为一线审计工作者,笔者认为,在审计实施及对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件的审核、审理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严格执行审计程序

  按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审计程序。一是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下发通知书;二是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实施审计;三是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四是审计组向委派其审计的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五是将审计机构审定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六是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另外,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时,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二、明确审计对象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管理和使用农村财政转移支付、农村“一事一议”筹资酬劳资金和面向农村农民收费的单位、部门。从审计内容上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应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的审计。审查村级经营性收入,资产资源发包等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工资及补贴、报刊费等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各种承包是否经过民主程序,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租赁等方式,有无暗箱操作、“人情”承包和“权力”承包等。二是对国家无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审计。三是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四是农村集体土地征占用补偿费专项审计。五是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六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审计,包括集体资产处置、农村土地征用、新型合作医疗、农户各项补贴等。审计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三、综合运用审计方法

  一是检查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会计资料及其他书面文件进行审阅与复核,收集证据的方法。检查法主要用于审查会计记录及其他书面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等。二是监盘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现金、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适当抽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审查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是否真实,是否与账面相符等。三是观察法。是指通过实地查看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业务活动及内部控制情况,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审计人员以此获得第一步的审计证据,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客观事实。四是查询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有关人员书面或口头询问,排查疑点,了解情况的一种方法。五是函证法。是指审计人员为证实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所记载事项的真伪,向第三方发函询证,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这种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六是计算法。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另行计算,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除验证数据是否正确外,还可用于计算中的错误舞弊。七是分析法。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重要指标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报表是否正常,从中找出疑点。

  四、充分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佐证全部事实,包括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和对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首先,审计人员应依法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的书面承诺。其次,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应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即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的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应反映审计事项的真实面目;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数量要足以证明审计定性和结论。再次,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材料,须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要注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不能相互印证,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来确定靠实审计证据。已经采取必要的审计手段和措施,仍无法获取充分证据的,可暂不作出审计结论。

  五、适当运用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具有不同的权威性、层次性、区域性、时效性和关联性。一是尽可能选用权威性大的、高层次的依据;低层次依据不能与高层次依据相抵触;应选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适用的、被审计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审计依据;二是选用与被审计事项关联性强、有利于做出审计判断、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审计依据。三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选用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行政法规与法律存在矛盾,应以法律为审计依据;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授权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上级人民政府、部门规定为审计依据。四是引用法律条款要查看原件、签发单位和签发时间,核实其有效期和适用性;引用单位管理制度的,要有明确文字记载。

  我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庞大,有关审计以及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有些审计定性问题可能涉及到多部法律法规,审计人员应当从众多法律条文中找出与其联系最为紧密、最具针对性的法律条款。

  六、准确进行审计评价

  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评价、定性或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适用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一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法律法规一般在总则中会规定其适用范围,只有在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定性或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时,必须要从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寻找,确保适用的法律条款具有调整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二是必须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反复研究审计问题与所引用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法条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该行为所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法问题。三是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行为相结合。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时,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导致,是否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后果。当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具有因果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否则,可能只是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追缴)。另外,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的审计依据时,可根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是否侵犯集体合法权益等,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使审计评价、定性或处罚更加恰当,从而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还需注意,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等问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禹城市梁家镇审计站)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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