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解决基层财务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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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讲话中强调:“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加强城乡统筹,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基层财经纪律,着力解决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日,湖北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农村实际,从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强化监管三个方面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明确提出了农村集体财务的责任主体,建立了委托代理、财务公开等15项可操作性制度,对于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提升村组织公信力、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具有现实意义。

一、谁用钱、谁负责,做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

《办法》第三条首次明确了责任主体,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一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组织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也必须遵循“村民自治”这一基本准则,《办法》明确提出村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大额支出审批、举办集体公益事业、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等重大事项,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充分体现了自主理财、民主理财。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由村组织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并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工作重点转到资金监管、政策执行上来,实行职能归位,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资产、资源、资金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服务、监管工作。三是体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要求。按照“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做到责任明晰、规范运行、安全高效。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理清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二是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农业(经管)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审计、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继续简政放权,积极转变角色,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于全省基层村组织发展。

二、建机制、抓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办法》建立了委托代理、财务预决算、财务支出预警、账户管理、收支两条线、集体审批、资金直达、备用金、票据管理、定期报账、债权债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以及财务公开制度等15项管理制度,贯穿村组织经济活动全过程和财务管理全方位,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构建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一)推行财务代理,专业人干专业事

《办法》第五条“委托代理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办法》首次提出了村组织与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明确村组织作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方,这是会计核算主体归位的表现,解决了多年以来村组织会计主体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乡(镇)财政所或社会中介机构受托代理记账业务,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这是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双方权利责任关系,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村组织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利于双方明责、确责、追责、问责。

(二)完善财务管理,有章可循规范运行

1. 预则立,不预则废。《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实行“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对于村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对于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也应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这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止村干部滥用职权,避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拍屁股走人”情况的出现,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

2. 统一管理,先审后支。《办法》第九条重申完善了“收支两条线”制度,明确村组织所有收支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条“集体审批制度”,明确村组织所有支出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大额支出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具体金额多少由各地确定,增加了《办法》灵活性和操作性。《办法》第八条“账户管理制度”要求村级财务代理账户开户银行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第十一条“资金直达制度”明确提出,村组织所有支出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做到踏石有印、有迹可循。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备用金、票据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第十四条“定期报账制度”,要求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统一的报账周,村组织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对会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通过上述9条制度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从制度上确保村组织所有资金纳入“一个笼子”管理,所有收支在“一本账”中反映,详细列出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的内容,钱从哪里来,花到何处去,一目了然。

3. 提质增效,公平公正。《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进一步完善了村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村组织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对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最大限度解决暗箱操作损害村民利益行为。《办法》明确提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村组织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办法》鼓励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这是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赋予村民更多财产权、拓宽收入来源的积极探索。

(三)推行财务公开,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公开是根治腐败最好的办法。《办法》第十九条“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各县(市、区)确定统一的公开时间、方式、内容、格式,公开内容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着力解决基层半公开、假公开的现象,损害村民知情权。

在公开内容方面,要求公开村组织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在公开形式方面,财务公开要求纵向到底公开到村,其中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等涉及个人款项要求公开到组,做到真公开、真透明。除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外,要求各地综合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方便不同年龄段、不同阶层的村民便捷查询、知晓相关情况。

在公开时限方面,要求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他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日。

三、强监管、重惩处,为基层财政资金保驾护航

(一)建立监督体系。《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乡(镇)财政所专管员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班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年度检查,县级农业(经管)、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基层财经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交叉检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大数据比对等信息化手段,对农村低保、五保、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申报信息与人口户籍系统进行相关比对审核,提高监管效果。二是创新监管形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第三方机构直接开展涉农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事项,对村组织财务活动某一领域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三)严肃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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