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镇信息公开网站上看到该镇将所辖村的半年度财务报表贴在“财务公开”版块,任何人无需身份验证即可查看各村今年上半年财务收支情况。笔者不禁思考,向全社会公开村账是否合适?
笔者查阅了相关条例,2002年施行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第四条规定:“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未明确指出“群众”的范围。但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要求:“细化村级财务公开内容,……,都向村民公开。”明确规定了公开的对象应是本村村民,并在第三条中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进一步明确公开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共同经营财产、共同受益的一种经济组织,是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我们所说的“村账公开”,严格意义上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营、收支、盈利状况是义务,成员有权知晓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这个类似于《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十大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信息接收范围应当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在处理财务公开相关事宜时,应当首先核实信息接收人的身份,不应越俎代庖,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信息不加选择地向全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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