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纯收入”是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衡量农民收入的一个科学指标,它准确地反映了农民一年内实际收入水平和扩大再生产、改善生活条件的能力,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体现和最终结果。随着实现全面小康计划的制定,农民纯收入的数据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现实生活中,部分干部群众对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农民纯收入”提出质疑。笔者认为,造成统计数据与人们感觉上的偏差,可能与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调查方式、统计范围、指标涵义和计算方法解释不够有关,以致人们对农民纯收入认识存在着差距。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通过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获得的。目前,各级统计部门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都是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一的方法制度要求,采用国际通用的抽样调查方法,即多阶段、分层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家庭。对抽中的样本网点代表性的检验也有很高的要求,除了抽样误差、代表性检验外,还检验了样本分布的偏度、峰度和样本结构的代表性。被抽中的调查户建立现金收支登记账和实物收支登记账,不仅要按规定对家庭内每一笔现金的收支随时作详细记录,还要对每一项实物的收支做好记录,由专门辅助调查员定期上门督促检查,按月收账,并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农村住户账页记录编码册”编码,然后用统一的农村住户调查处理程序,使用计算机分户超级汇总,取得农民收入的相关数据。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收入来源的性质分,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1)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或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三个部分。(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相应地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后的收入总和。(3)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金、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费用等。(4)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或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产形成的资金。
为何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老百姓的实际感受存在差异呢?笔者经过基层实地走访调查和研究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民人均纯收入在计算时容易受到极端值的影响。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农村居民整体的、平均的收入水平。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就业渠道日趋多元化,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个别高收入户在一定程度上抬升了居民收入平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确实不是反映的大多数农户收入水平,正如人们所说的“平均数不代表大多数,大部分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达不到平均数”状况。
2.农民人均纯收入不仅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现金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在调查期内得到的以货币形态体现的收入。年内公布的各月、各季的农民收入都是现金收入,但年末公布的收入不再是现金收入而是“纯收入”。纯收入不同于现金收入,纯收入范围大,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两部分。“实物”主要指年内没有出售的农副产品。农民家庭年内获得的收入,除现金收入(如个体、私营企业发放的工资、去市场卖菜的现金收入)外,家中还会有相当部分没有出售的粮、棉、油、菜等农副产品,这些产品也是农民劳动所得,按纯收入统计范围,到年末统计时,也应将这些产品计入纯收入中。只计现金收入,又把现金收入当作纯收入是造成认为的纯收入比公布的纯收入低的原因。
3.“农村居民”统计范围的界定为在农村居住的常住人口。目前,统计制度上规定的“农村居民”是指在农村常住的居民,同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农民有所不同。农村居民不仅包括纯农业户和农业兼业户,还包括农村中经营二、三产业的非农户中的常住人口,只要经济生活与农村家庭连在一起的人口都统计在内,如国家干部、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等,但在多数人印象中,这部分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4.误认为农民年底剩下的钱就是统计局公布的纯收入额。纯收入反映的是年内收入扣除生产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指全年实际收入,是年内的时期数,不是到年底统计一下农民袋里剩多少钱的时点数。纯收入是收入,年底剩的钱是结余,两者概念不同。假如年内挣的钱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年底没有结余,纯收入仍然存在;年内得到的钱一分不花,年底的结余也不能当作纯收入。年内农民的钱是随挣随花,只不过纯收入在年底统计,切莫理解为年末剩下的钱。
总之,当前社会上一些干部群众对“农民纯收入”理解与实际统计的数字存在分歧是在所难免的,一般不是统计专业人员是很难做到对统计指标和统计口径的全面掌握。只有对农村住户调查工作有了全面的了解,对农民纯收入指标有了准确的认识,才可以消除一切误解,对本地区的农民纯收入数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说。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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