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岁末,苏南某市一家茶叶合 作联社的负责人牛先生遇到了挠头 事:税务部门上门收税了,税额总计达 50多万元。
“成立合作联社前,我自己牵头 的合作社每年销售茶叶不足50万元, 税务部门是按照3%征税的。成立联社 后,十来家合作社加入了,今年总共销 售300万元左右的茶叶,税务部门说, 销售超过50万元的,要按照“一般纳 税人”征税,除了按规定免掉营业税 外,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能少。”
让牛先生感到苦恼的是,茶叶合 作联社向社员收购鲜叶时,社员并不 提供发票,都是现金交易的。“这样, 17%的增值税就没法找到抵扣的地方 了。”他说,“早知道要这样交税,不如 不成立合作联社了。”
牛先生的苦恼,不是个案。常州 苏合名仁农产品销售合作联社副总经理吴伟国告诉记者,他们是一家销售公司和19家合作社的联合体,带动 当地农民销售的农产品,面积超过了 2万亩,营销收入中50%是合作社内农 户生产的蔬菜等农产品,加上大米等 就占70%了。但是,现在税务部门把合 作联社当做公司来收税。“今年,我们 产值2000万元,增值税要交17%,这 一项就是340多万,虽然能抵扣一部 分,但大部分没法抵扣,因此还要交 近200万元。”高邮阳光特种水产合作 社负责人戴大喜说,农业合作社法把 合作社叫做新型法人,而税务登记系统里却称作“其他”,没有相应的新系 统。“如果客户叫我们开正规发票,税 务部门就要收增值税,所以,我们只 能尽量和客户达成协议,只开收据, 否则税务负担吃不消。”
农业合作组织究竟该不该交增 值税呢?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出台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 税收的专项通知。这份通知规定,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 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 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 税进项税额。
有关专家解读说,这其中,最重 要的第一条,指“生产的”,不是“加 工的”,也就是说,任何经过加工、包 装的农产品,是不能免征增值税的。 “打个比方说,茶叶是经过加工的, 那么征收增值税就在所难免了。对于 茶叶合作联社这样的农业合作组织来 说,为避免增值税无法抵扣带来的损 失,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收购初级农 产品时,要求出售方的农民或合作组 织提供发票。据我所知,现在农民是 能够凭证明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 的。”这位专家认为,至于销售蔬菜等 初级农产品,就不该征收增值税了。
“农业合作组织缴纳增值税,的 确是一个存在多年而又一直无明确说 法的问题。”采访时,省农委合作 社 处一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他收到过 多家合作社对税务问题提出的建议, 也一直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现在,合 作社税务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 优惠政策不到位,二是地区不平衡, 苏南、苏北的税收就不同。像茶叶的 问题,税务部门提出来:茶叶是不是 初级农产品?如果是,那就享受初级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他了解到,在税 务的规定里,毛茶是初级农产品,而 精制茶不是意味着有增值,该交增值 税。问题是,多数合作社并没有抵扣 发票,只能让最后一道环节单独承担 17%的增值税。
至于合作联社,国税部门是这样 认为的:合作联社是由多家合作社组 成的,是法人对法人,与农民的关系 比较远,不像合作社和农民那样关系 紧密。合作联社跟单个合作社之间在 买卖产品时也有差价,也就是说,合 作社已经享受过税收优惠了,所以合 作联社不应该第二次再享受税收优 惠。这样说也有道理。但如果不把规 模较小的合作社整合成规模较大的 联社抱团进城,农民很难成功。CK
(摘自《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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