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先秦到明清,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三:宗族、乡里和乡绅。宗族是由父系血缘关系而结成的组织,乡里是基于地缘关系而形成的组织,乡绅是指有官职或功名的地方士绅。这三者形成了古代不同时期的乡村社会秩序。乡贤是乡绅中的良绅,他们根植、立足于乡土社会,以其士大夫的文化精神,影响、作用于乡土社会,上利国家,下益乡民。他们有些人通过读书获得功名,走出乡村,在外为官,但是在他们年老退休之后,选择了回乡养老。他们深受儒家礼仪教化的熏陶,一向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即便是退隐在野,也不忘教化乡里,热衷于地方公益事业,如设义田、修水利、办书院、赈灾民等。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具有沟通地方政府与社会的权利和便利,对于地方政府的政策,亦可以代表民众向州县官进言。同时,他们又经常是宗族长,维持着乡间社会的礼仪和秩序。这样一个阶层,在乡村社会实践着儒家“进亦忧,退亦忧”的理念,维系着乡村社会的秩序。
乡村自我管理的萌芽
从大体上说来,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国家正式的行政机构管理只到县一级。这就为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使得乡贤对于乡村的治理成为可能。乡贤属于士阶层,其与乡村发生紧密联系当在宋代以后。 “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论语·乡党》),说的就是孔子在本乡土地上,非常恭顺温和,好像不太会说话一样。东汉严光,会稽馀姚人,与光武帝刘秀曾是同学,常以道义互相推崇。刘秀登帝位,严光隐身不见。后召其进京,任为谏议大夫,他也不肯就任,躬耕于家乡富春山。无论是孔子还是严光,他们虽然能够在庙堂之上参与国家大政,但是,一旦退隐到乡里,对地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在道德教化方面,对地方事务参与较少,更遑论乡村治理。
直到隋唐科举制度的实施,才开始打破门阀对士阶层的垄断地位,寒门弟子通过考试,也有机会获得“士”的身份,参与国家政治和地方社会的治理。这些由科举进入仕途的人在宋代以后逐渐增多,他们构成了乡贤的主体,并逐渐参与到地方事务中来。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宋仁宗朝曾任参知政事、主持“庆历新政”的范仲淹(989-1052),他幼年丧父,随母改嫁。也许是早年的艰苦生活,使得范仲淹更加能体会生活的艰辛,到了晚年,他捐献毕生大部分的积蓄,在家乡苏州购置良田千馀亩,设立义庄,在家族范围内进行慈善救助。为此,他还订立了义庄规矩,对米、绢、钱发放的对象、数量、方式、管理、监督等事项均作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范仲淹在这里,不仅是道德的楷模,而且对家乡宗族的事务也参与了进来,并形成了成文的义庄规矩,其对后世的宗族管理影响深远。
基层社会自治化
随着明代“一条鞭法”和清代“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作为乡村基层的里甲制度逐渐流为一种形式,国家将缴纳赋税的职能交给民间社会自行办理,由此形成了明清以来的“基层社会自治化”。而且,地方政府往往也因人力、财政上的困难,而难以有效地组织地方上的公共工程、福利机构和教育设施等,如修建桥梁、渡口、社仓、义仓,经营育婴堂、普济堂、书院等,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公共产品的提供很大程度上依靠乡贤。清代纪昀为湖南宁远县“北莲花桥”作序时说道:“桥梁道路,王政所关⋯⋯近世专其责于州县佐贰,地方官显。城乡市镇,地方辽阔,有司簿书期会,鞅掌不遑,安得所得遍历乡曲而经营筹度之。所赖有好善乐施者,同心协力,创造修营,以补有司之不逮。则笃行仗义之君子,有足重者。”既然地方政府财政不足,只能依仗“乐善好施”“笃行仗义”的乡贤了。他们不仅在经济上支持公共事务,而且在发起、经营、管理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明清时候的乡贤能够在乡村发挥作用,与国家的基层制度和社会的变迁紧密相关。
另一方面,乡贤在明清时期的发展与乡绅阶层的兴起紧密相关。广义上的乡绅是指“士之居乡者”。乡绅又可分为官绅、学绅和商绅。官绅是指曾经或现任官员在乡者;学绅是指那些有功名或学衔但又尚未入仕者;商绅是指那些具有商人身份的士绅,其在地方上具有一定权威并获得民众认可。
明朝中叶以后,乡绅阶层渐渐形成,主要原因有:其一,退休官员多返回本籍。明代,朝廷规定官员辞官或退休一律给驿还乡。致仕官不得留住京师和任所地,借此防止致仕官与现任内外官相联合勾结。为了奖励官员致仕后还乡,允许用官家专车送返。而且规定,凡南京、北京大臣乞休,经批准后可致仕,如尚年富力强,可令其回原籍调理,等病好以后再度起用。由此可知,明代朝廷对官员致仕后返乡有一定的强制色彩,不过朝廷对返乡的官员予以优待。其二,“学绅”在地方上的累积。明代学校系统完备,士人一般都可在本地官学入学。拥有一定功名和学衔的士人,除非因违反学规、受处分剥夺学籍和功名外,其身份可以一直保持下去。
这些乡绅由科举制、学校制和捐纳制产生,社会地位相近,朝廷赋予他们各种政治、经济、司法方面的特权,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同时,他们与乡土社会联系比较紧密,是一个社区中的领导者。
乡贤流失的外因内力
清末民国,传统乡贤流失严重,乡村社会急剧凋敝。传统社会乡贤的流失原因很多,清末科举制度的废除是一个重要因素。美国学者牟复礼和怀特三世在论及废除科举问题时指出:“科举曾充当过传统中国的社会和政治动力的枢纽。这种考试是为维持儒家的国家传统的运行需求设计的,是授予特权和打通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手段,构成了社会理想的中国模式,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整个社会失去了作为自己特色的制度。”随着科举制的废除,中国乡村中的读书人,通往上层社会的渠道被阻断,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农村中的知识分子不断地向城市跑,乡贤大量流失。
在“国权不下县”的情形下,随着乡贤的出走,他们在乡村中上传下达、连接乡村与国家的“双轨”被拆除,民众有意见无法上达,而国家的政令法规也无法有效传达到乡村,乡村社会中“营利型”和“掠夺型”经纪横行,乡村民众苦不堪言;一向以乡贤为精神领袖的乡民在文化层面也丧失了指引,乡村社会道德水平急剧下降,其留下的文化真空也很快被其他外来文化尤其是外来宗教文化所填补。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乡村社会急剧凋敝,基层社会变得动荡不安。正如巴林顿·摩尔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所说的:“所有的隐匿豪杰、不法商人、匪盗之徒以及诸如此类人物都从地下冒了出来,填补因前统治阶级的倒台所产生的真空。”近代中国基层社会与国家的长期脱节,以及由此造成的混乱失序,不能说与乡贤的流失无关。
综上言之,传统中国乡村的治理很大程度上依靠乡贤,特别是明清以来,由于基层社会自治化程度不断提高,乡贤在乡村治理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到清末民国,随着乡贤的流失,乡村治理失效,乡村社会凋敝。挖掘传统乡贤文化资源,无疑对今天的乡村治理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源自“中国乡村发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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